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民初21638号
王经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军诉被告河南众星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贺圣华、王经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民初2163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南楼309室法庭或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及时与承办人联系,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曹春丽
联系电话:0371—63952353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