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豫0105执2932号
陈金枝、张宗丑、马超、马会丽:
关于刑庭移送执行陈金枝、张宗丑、马超责令退赔一案,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马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7号楼22层2201-2209的九套商铺及升龙凤凰城A区地下停车处六位。后本院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0105执29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及车辆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张少岑 执行局526室
电话:0371—61286383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法院执行局52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