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0105执恢313号
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熊召坤、饶志斌、陶俊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河南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熊召坤、饶志斌、陶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们送达(2018)豫0105执恢3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们名下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王刚
电话:0371-6668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