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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 执6644 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4 16:19:53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 执6644 号 

王秋云、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送达(2021)豫0105 执6644 号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 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 0105 民初3931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视为 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王航 

    电话:176*****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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