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 执6644 号
王秋云、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送达(2021)豫0105 执6644 号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 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
0105 民初3931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视为
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王航
电话: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