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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1154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4 13:55:2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岩: 

    关于高宁诉刘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0105民初1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1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人:姚丽 0371-66682562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39-3号金水法院执行局708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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