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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1044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14:31:29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0444号

江芳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江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芳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江芳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89号祥龙福邸6号楼2单元30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690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0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孙晓情 执行局525室 

    电话:0371—61286382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法院执行局525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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