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民初16851号
陈书利、刘继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丽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东南楼305室(2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继卫
联系电话:0371-63930127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南楼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