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0105执恢1589号
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华:
关于季淑珍诉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君磊、周丽华、孙罗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君磊、周丽华、孙罗庚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淑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豫0105执恢1589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司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王超
联系方式: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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