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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17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8 08:43:0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广春、黄新保、常凤娥: 

    魏瑞阁诉黄广春、黄新保、常凤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2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瑞阁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0105执717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黄新保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81号院3号楼3单元28号(不动产权证号:0101047391)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限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办案人:莫法官 

    电话:0371-66682580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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