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0105执3436号
王建军:
朱西杰诉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9)豫0105执34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8豫0105民初119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王建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10号院20号楼1单元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35685)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司法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张法官
电话:0371-6525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