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1863号
田甜、刘凯:
刘思玉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送达(2021)豫0105执186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风险提示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6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12号楼东8单元3层11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0177)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法官: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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