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7591号
孙硕:
关于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孙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将孙硕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7号11-1号楼1单元15层156号(不动产权证号:1101115690)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案号:(2021)豫0105财保61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759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王航
电 话:176*****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经五路口向西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