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恢313号
郑金勇、赵平玉:
本院受理袁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恢3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豫0105民初2876号、(2020)豫0105民初1714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将你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北路29号九裕龙城12号楼2单元3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3137号,合同号:160*****)房产的车位以及屋内家具用品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期满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梓旭
电话:166160*****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