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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恢31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16:11:4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恢313号 

郑金勇、赵平玉: 

    本院受理袁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恢3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豫0105民初2876号、(2020)豫0105民初1714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将你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北路29号九裕龙城12号楼2单元3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3137号,合同号:160*****)房产的车位以及屋内家具用品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期满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梓旭 

    电话:166160*****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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