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恢1337号
魏贵民、何新静:
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贵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5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魏贵民(共有人何新静)名下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7号楼3单元3层301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078123-2)的房产。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恢1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任法官
联系电话: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