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恢3187号
王广安:
李俊达申请执行张永萍、王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再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李俊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2100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广安、张永萍名下位于金水区纬四路18号院4号楼2单元100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73300-1;1401173300-2)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做出(2019)豫0103执恢79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恢3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豫0105执3919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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