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恢3188号
吕海乾、兰江平: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宛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海乾、霍庆丽、兰江平、韩璐、邱俊、王成龙、郑州布鲁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5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霍庆丽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颐商苑小区9号楼2单元2层201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256835)的房产。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恢3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豫0105执16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任法官
联系电话: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