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豫0105 执3517 号
吴奇、张海燕: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申请执行你们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 民初26098 号
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于2019 年
2 月11 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
程中,本院依法将吴奇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紫东璐156 号院3
号楼2 单元11 层1101 房屋(预告登记号1409073248)予以查
封。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2019)豫0105 执3517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
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清
偿债务。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 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
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
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
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人:王航
电话:176*****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经五路口向西20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