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恢2395号
郭玮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你与固始龙泽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7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恢239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你限制高消费,并对你名下位于中牟县白沙镇青年路北、通惠路东11号楼1单元5层504房产(合同号:ZM160*****)进行评估、拍卖。限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有你承担。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办案人:李博
电 话:176160*****
地 址:金水区丰产路39-3号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