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金水法院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执行员要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迫于司法威慑,其当场筹齐了370余万元执行款。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供货商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李某自愿为该公司履行合同签订了《承诺担保书》。供货结束后,供货商多次向该公司催要340余万元货款无果,后多次催促李某,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无奈李某代付了全部货款。付款之后,该公司却迟迟不提还款事宜。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代偿款340余万元及利息。
异地拘传促执行
判决生效之后,该公司仍未还款,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人王航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可被执行公司置之不理;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数次走访调查其公司所在地,仍然没有进展。
1月31日,王航得到线索,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在驻马店市。强制组执行员司亚东当即带队驱车前往驻马店,顺利将曹某带回。
来到法院之后,曹某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王航反复向曹某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曹某同意还款,当天就将本金及利息370余万元全部筹齐交付了李某,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