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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涉企失信信息归集、公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0-23 11:14:26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不断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信用惩戒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归集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送。归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由执行局负责,涉及主体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责任主体

    涉失信企业公示信息由本院执行局负责提供。

    三、归集内容

    应当依法归集的企业信息包括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归集方法

    本院执行局应当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局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的失信被执行人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失信信息登记在企业名下。对于涉公民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由院执行局向同级工商部门及时推送、更新相关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

    五、异议申请

    信息主体对公示的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工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至本院执行局,执行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将公示信息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推送至工商部门;异议不成立的,由执行局对异议主体进行答复。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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