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执行工作规范高效,经研究,决定对执行实施类团队职权进行配置,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现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局执行团队分为执行实施团队、异议审查团队、指挥中心团队和执行辅助团队四类。执行实施类团队包括普执团队、快执团队、终本等12个实施类案件办理团队。办案辅助团队包括财产处置团队、强制措施团队、传统查控团队、行政后勤团队。
第三条 执行实施团队按照“1+N+2 N”的模式配备执行队伍,即按照1个执行团队配备1名团队长(员额法官)和N名执行员,每名执行员配备2名司法辅助人员。其他执行团队按照是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
第一节 团队长职责
第四条 按照“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的原则,负责主持本团队全面工作,对团队执行质效、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管理团队工作,超前谋划工作,打好“提前量”,带领本执行团队人员公正、高效地办理执行案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团队长主要履行以下共性行政管理职责:
1.按照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执行工作规定,管理团队所属人员,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对执行工作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和防范;
2.制定并执行本团队人员的岗位职责,对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3.制定本团队的办案计划或工作安排,督促本团队承办案件办理进度,按时完成下达的结案等任务;
4.组织落实本团队承担的信息简报、理论调研、典型案例、司法统计等执行管理任务;
5.对本执行团队的办案进度、质量、效果、案款发放、廉政纪律等进行检查监督;
6. 其他责任内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行实施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审查团队成员所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按照职权,签发各类执行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团队长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次要责任。
2.研究决定采取重要执行措施,包括财产控制、处置,决定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
3.对本团队的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团队案件的网上录入、执行行为、案件卷宗等实现“三统一、两同步”;
4.对团队所承办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和程序监督,检查案件执行过程中有无按照流程规范采取执行措施,主要节点有无超期,对案件结案标准进行实质和程序审查后报结。
5.认真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案件、信访案件进行督促办理,并负责本团队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
6.完成局长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异议审查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对执行异议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2.对所承办的执行异议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案件办理负全面责任;
3.对所承办案件的后续事项(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等及时衔接。
第八条 指挥中心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所有执行案件质效监督管理、执行行为的统合指挥、涉执信访案件的核销督办、执行宣传任务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2.负责执行案件立案登记、集中送达查控和案件繁简分流;
3.对指挥平台交办督办事项、委托事项进行统一处理,期限内完成;
4.对执行质效及各项执行指标进行分析,预估收结案数量,制作结案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5.对实际执结案件进行统一扎口管理;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撤销、屏蔽审核;
7.负责完成应办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执行辅助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强制措施团队、传统查控团队、行政后勤团队)长对其所在执行团队行使下列业务管理职权,并对团队负责办理事项的质量和程序进行总体把关:
1.负责对执行团队各项执行业务的监督指导;
2.明确团队办理事项具体流程,建立以服务执行实施团队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3.科学调配本团队工作安排,在期限内完成执行法官移送的工作事项。
第二节 执行员职责
第十条 执行员是指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法官指令,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执行行为和措施的人员。
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执行法官的要求,草拟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并报执行法官署名审签;
2.接待来访人员并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其他手段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结果报执行法官;
4.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5.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
6.实施执行裁定、指令、计划等执行决定;
7.单一执行案件及时发还案款,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的草拟财产分配方案;
8.移送实施司法拘留、罚款,搜查、强制迁出房屋、审计等强制措施;
9.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10.督促辅助人员对已结案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及时归档;
11.其他应当由执行员完成的工作事项。
第三节 司法辅助职责
第十一条 司法辅助员是指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辅助执行员、执行团队开展执行工作、采取具体措施的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对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所需添加的各个节点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完成法律文书上网等工作;
2.协助执行法官、执行员办理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等相关执行事务;
3.及时、规范的完成执行卷宗的电子扫描、纸质装订的归档工作;
4.完成执行实施案件中的询问笔录、现场记录、执行追记等事项的记录;
5.各种执行法律文书的校对、盖章;
6.其他应当由司法辅助完成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团队长、执行员、司法辅助应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增强个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自身廉洁司法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干净办案、清白做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