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金水法院保全中心、民二庭、送达中心多方联动,相互配合,成功对商丘市宁陵县某酒厂两个储酒罐内的原酒进行保全。
由于被保全标的物为商品酒,且该批商品酒位于商丘市宁陵县某酒厂的厂区内。考虑到被保全标的物的特殊性、现场状况不明、被保全人是否配合不明确等因素,金水法院党组对此次保全工作高度重视。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春强多次组织保全中心、民二庭和送达中心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分析保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合力研究保全方案,部署行动方针。
9月4日上午,金水法院抽调保全中心、民二庭和送达中心三部门干警组成“财产保全联合行动小组”,由保全中心王书生法官带队前往商丘市宁陵县某酒厂进行保全。历经3个多小时的车程抵达该酒厂厂区。王书生法官带领“行动小组”进入厂区后,向该酒厂负责人亮明身份,并下达了保全手续。面对该厂负责人提出的顾虑和疑问,王书生法官耐心向其释名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消除疑惑和顾虑。在王书生法官的劝导下,该厂负责人表示愿意尊重法律,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并顺利签收了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该酒厂负责人介绍,该酒厂现今没有成品酒,只有贮存在储酒罐中的原酒。酒罐罐体容量约200吨,等级较低的原酒价值约每吨4万。经协商最终确定对其中2个储酒罐中的原酒进行保全。我院保全中心工作人员在这两个储酒罐罐体上张贴了封条,民二庭工作人员负责制作保全清单和相关笔录,送达中心法警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所有保全手续全部履行。
此次赴宁陵县的保全行动为今后重大事项的保全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