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珂收到一封特殊的感谢信——来自一位败诉的当事人。信中说:自以为百分之百胜诉的官司,结果却是败诉,我感到很迷茫。前去咨询承办法官何珂,她向我解开了迷惑,诉讼方向不准确是我败诉的主要原因。我心服口服,同时也确立了对法律、法官依法办案主持正义的信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8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某小区的房子以9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由于该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双方约定在该房屋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房屋以出租的形式租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赵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7年9月,该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成,房子被登记在赵某名下。几天后,张某通过银行向赵某转账70万元购房款。之后张某多次催促赵某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真实有效。但是,被告在2017年10月将该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案外人,现该房屋抵押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抵押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现无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该房屋,原告也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待抵押权消灭后另行主张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责任。
法官提醒:
在购买二手房屋时,可以先去房管局、不动产中心等有关机构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同时,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选择正确的、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否则可能有理也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