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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受伤,诉请雇主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24 09:04:50



    2018年7月21日,当事人边某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锦旗送给何萌法官,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6年6月,边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工地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掉下来,造成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工友立即拨打120,并将边某送往河南省职工医院,随后转至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医疗费用总计45585.94元。边某出院后曾向其雇主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该公司以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不予赔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边某将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7618.62元。但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与边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对于边某的人身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拿出之前双方签订的打胶协议作为证据。

    金水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本案中,被告安徽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打胶协议并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边某与其之间是承揽关系,但其未提交原告具备承揽打胶工程资质的证据,对于该辩称,金水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边某在被告安徽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受伤,该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终判决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边某各项损失共计207053.95元。

    【以案说法】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声称和原告边某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交的打胶协议并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又不能提供提交边某具备承揽打胶工程资质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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