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郑州市出台的限购政策使一大批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排除在外。然而却不乏有人抱有侥幸心理,相信中介的花言巧语,最终在买房过程中不但不能过户,还要承担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7年5月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张先生想在郑州买房,便到郑州市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查看房源并咨询相关购房过户等情况。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张先生推荐了王先生名下坐落于金水区的一处房产,并允诺定能将该房办至其名下。
2017年5月25日张先生和王先生、该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以85万元的价格将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出售给张先生。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张先生支付王先生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08000元。然而因为张先生的身份不具有购房资格,不符合郑州市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无法过户。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该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及王先生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张先生与王先生、郑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判令王先生返还张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及定金208000元;判令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退还张先生中介服务费用12500元。
同时,王先生也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诉称由于张先生不符合郑州市购房政策,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使得自己的售房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因张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自己的房产目前价值降低。请求金水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自己房屋不能及时卖出的差价损失。
因为房产策划公司退回了张先生的部分中介费,张先生撤回了对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多次对张先生和王先生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先生、王先生自愿解除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王先生向张先生返还158000元;如以上款项王先生不能按期履行,张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未支付款项要求王先生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在限购政策的调控下,购房合同如果违反了限购令的规定,该合同往往无法履行。购房者最后既买不到房,又要承担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建议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可冒然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