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赵建国
身份证号:4101041978xxxx5013
性别:男
年龄:40
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野曹村297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35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赵建国、魏长河、魏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
制作依据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赵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6220.22元;二、魏长河、魏秋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长河、魏秋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建国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代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刘国良
身份证号:41012119xxxxxx151X
性别:男
年龄:50
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晏曲村晏曲183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177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李玲诉被告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判决被告刘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玲借款本金款5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387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540000本金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关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潘丹丹
身份证号:41040319xxxxxx5541
性别:女
年龄:34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10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281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焦洪涛起诉被告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判决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洪涛1728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058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1728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66682583 176176176*****(赵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高朋飞
身份证号:41042319xxxxxx5920
性别:女
年龄:28
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晏曲村晏曲183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1779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李玲诉被告高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判决被告高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玲借款本金款5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387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540000本金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关法官)
被执行人:范爱玲
身份证号:41052619xxxxxx4865
性别:女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新庄村539号。
立案时间:2018年3月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申请人买小双与被执行人秦士帅,秦跃红、韩祥阁、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620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秦士帅、秦红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买小双支付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176176176*****(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