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任修勇
身份份证号:4102211977****6516
性别:男
年龄:41
住址:河南省杞县葛岗村熬盐屯村中街33号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恢305号
立案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王阳光诉被告任修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阳光2000元;被告任修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阳光车辆损失、股价鉴定费、拆检费、清障费及停车费共计2460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周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魏秋安
身份证号:4101121965xxxx2236
性别:男
年龄:53
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魏河村127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35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赵建国、魏长河、魏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
制作依据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赵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6220.22元;二、魏长河、魏秋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长河、魏秋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建国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代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魏长河
身份证号:4101041967xxxx7633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魏河村124号附1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35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赵建国、魏长河、魏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
制作依据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赵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6220.22元;二、魏长河、魏秋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长河、魏秋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建国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代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张运正
身份份证号:4129211979****0717
性别:男
年龄:39
住址: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褚湾村栗盘组42号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2426号
立案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叶占银诉被告张运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运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占银1257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周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刘英杰
身份份证号:4110821987****065X
性别:男
年龄:31
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张庄村1组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恢303号
立案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王丰诉被告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255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丰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周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