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刘海燕
身份证号:4101031972xxxx242x
性别:女
年龄:46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0号楼8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17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4638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王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王越英
身份证号:4101031958xxxx2430
性别:男
年龄:60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1号院1号楼18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17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4638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王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聂江伟
身份证号:4102231981xxxx8015
性别:男
年龄:37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聂家村二组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20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4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田娟申请执行被告聂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判决:一、被告聂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娟货款13255元及利息(以13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944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聂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娟货款13255元及利息(以13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176*****(刘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冯勤显
身份证号:4113291963xxxx7179
性别:男
年龄:55
住址: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溧河村溧河1组。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1214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18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冯勤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判决:一、被告冯勤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16472.76元,剩余贷款本金20229.15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月6日利息为2280.84元,本金16472.76元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冯勤显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冯勤显抵押的车牌号为豫REH114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6)豫0105民初912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冯勤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16472.76元,剩余贷款本金20229.15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月6日利息为2280.84元,本金16472.76元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冯勤显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冯勤显抵押的车牌号为豫REH114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176*****(刘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董磊
身份证号:4123261985xxxx5755
性别:男
年龄:33
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太平乡南黄楼村刘堂75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1223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18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判决:一、被告董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20493.72元,剩余贷款本金14814.36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4321.24元,本金20493.72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董磊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董磊抵押的车牌号为豫N3Q98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184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董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逾期贷款本金20493.72元,剩余贷款本金14814.36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4321.24元,本金20493.72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董磊未按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董磊抵押的车牌号为豫N3Q989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176176*****(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