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标准参照省院关于终本案件的评查标准制定,请各位承办人参照执行:
一、实质要件:
1、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1)立案后10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
(2)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
(3)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核实;
(4)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2、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符合限制高消费条件的,经院长审批后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2)依法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完成“四查”调查程序,包括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在卷宗中留存相应查询单;
(2)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核实;
(3)经网络查控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对于需要线下采取查控措施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
(4)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的,应当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必要调查;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4、财产处置程序:
(1)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15日内启动财产评估,收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2)网络拍卖动产的,应在开拍前15日进行公告;
(3)网络拍卖不动产的,应在开拍前30日进行公告;
(4)拍品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在30日内启动新的拍卖和变卖程序;
(5)执行款到帐后应在30日内发放完毕,特殊情形除外。延缓发放执行款的需经领导审批。
5、其他实质要件:
(1)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超3个月后才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法查找或者公告;
(3)妨害执行的,依法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4)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程序要件
1、终本程序适用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1)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2)告知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3)告知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4)告知终本程序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
(5)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2、终本裁定书制作:
(1)终本裁定书经合议庭合议,制作合议笔录后由院长签发;
(2)终本裁定书格式规范,无错字、漏字;
(3)终本裁定书中应包含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债权实现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4)终本裁定书应当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5)终本裁定书应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阳光执行
1、财产线索核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3、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4、执行案件其他流程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
四、终本案件统一管理
1、终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终本案件信息库;
2、纳入的信息应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3、案件终本后应当每六个月筛查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筛查的财产线索情况应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及时办理;
6、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