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市中心医院因发布了“国家级、最佳、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广告用语,被中原区工商局认定为发布违法广告宣传,工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不服向中原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中原区政府维持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医院认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中原区政府未依法审查、纠正工商局的违法行为,遂将中原区工商局、中原区政府诉至法院。根据省、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3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原区工商局一名副局长出庭应诉。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着“被告中原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中原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质证。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俗称“民告官”。一直以来,行政案件面临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难题,为了解决行政案件的突出难题,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4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把以县政府和地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全部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启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院要求,结合本市行政诉讼案件分布及审判情况,确立了郑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施行以来,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问题,确保了行政案件的独立公正审判,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