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做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结合我区人口状况和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决定在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任原则
此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
二、选任条件
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选任人数
此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69名。
四、报名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辖区公民均可报名。
五、报名时间
2016年6月22日—7月2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30-6:00。
六、报名地点
区法院北楼316室。
七、报名方式和方法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时需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附复印件各2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蓝底)、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及治安处罚等记录的证明原件、个人社会表现鉴定材料及填写《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联系电话:63936319 6395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