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金刑执暂字第1号
罪犯冯兰勤,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5号院1号楼17号。2010年12月10日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 3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4)金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罪犯冯兰勤拘役二个月、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罪犯冯兰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冯兰勤于2014年12月30日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冯兰勤于2015年1月18日生一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冯兰勤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决定作出之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