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金刑执暂字第2号
罪犯张月娥,女,1963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永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6号院(金桂苑)7号楼1单元6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姚湾村30号)。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 2012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014年7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3)金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月娥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了(2014)郑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建议对罪犯张月娥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月娥患有左乳浸润性癌(非临床治愈期),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月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决定作出之日起至2016年 1月 29日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