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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未标贮存条件 诉至法院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4 15:15:06


    买到了没有标注贮存条件的白酒,较真的李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庭。6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李先生购物款31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98元。

    2013年,李先生分别在某超市所属的几家分店购买了24瓶宝丰大曲酒,总价款319.8元。该超市向他出具了相应的购物小票及发票。后李先生查询了解到,该超市销售给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今年1月,李先生以其所购买的上述商品未标明贮存条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退回购物款31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98元。

    庭审时,该超市辩称:被告作为经销商审查并留存了涉案商品供应商的资质证件及质检报告,尽到了合理的进货审验义务,也说明被告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的情形。且被告有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是经过质检且合格的商品。                                                                      

    庭审中,李先生出示了所购买的宝丰大曲珍品酒实物一瓶,该商品标签没有标明贮存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贮存条件。原告从被告处所购买的宝丰大曲珍品酒未标明贮存条件,被告作为销售者,所售商品违反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有据、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政治处 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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