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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说明义务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8-07-13 09:08:43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是为什么?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朱某为其母谢某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保险一份,内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对应保险责任。2017年1月谢某因右侧眼睑下垂就医,被确诊为右后交通动脉瘤,并进行了动脉瘤栓塞术。术后,谢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未果,故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51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谢某投保的合同中对良性脑肿瘤的治疗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谢某必须进行开颅手术或者放射治疗,才可以获得理赔。而谢某所进行的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手术范围,被告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原告患右后交通动脉瘤,并进行了手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脑动脉瘤的治疗方式有了多样性选择,采用何种治疗方式最安全有效,是患者首先要考虑因素,而不论采用何种治疗方式,都不影响本案原告所患动脉瘤的范围。并且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谢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法官说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在保险条款中对良性脑肿瘤的理赔条件做出了限制,要求进行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该条款实质上缩小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范围,该条款内容实质上减轻了被告赔偿的范围和责任,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对此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详细明确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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